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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12年抚顺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补充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辽宁人事考试网 2012-11-26 13:03:48

根据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经市人社局同意,决定补充招聘部分岗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往届毕业生(网络教育除外)。

  二、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1、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年龄要求:应聘硕士研究生,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1976年7月31日(含)之后出生);应聘研究生以下学历人员,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下(1981年7月31日(含)之后出生)。

  3、执业资格要求:要求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资格及经历要求的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截止日期。

  4、应聘人员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5、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均不得报名应聘。

  6、抚顺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得报考。

  三、招聘方式

  此次补充招聘岗位分两类:1、Z类岗位:高层次人才岗位(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岗位),岗位类别代码为Z;2、B类岗位:医疗专业岗位,岗位类别代码为B。

  两类岗位均采取面试考核的办法进行。面试内容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同一岗位多人报名,按面试得分由高到低录取。

  四、招聘时间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2年12月3日至4日。

  2、报名地点:各招聘单位人事科(联系人及电话附后)。

  3、报名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

  ⑴《2012年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考生需自行下载填写并打印,粘贴近期免冠二寸照片);

  ⑵身份证及复印件;

  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⑷岗位要求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报名费:50元。

  5、资格审查。市卫生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应聘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证书和岗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体检和考核

  所有招聘岗位均根据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

  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考核工作重点对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复核报考资格。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和聘用

  体检和考核合格后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抚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fsrs.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人员,予以聘用,由用人单位与其本人按照《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抚政办发〔2005〕41号)签订《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连同考核材料和体检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其他

  1、新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

  2、拟聘用人员公示后,因考生个人弃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3、为方便考生报考,加强对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设立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57500743

  监督举报电话:

  市纪检监察部门:5285003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2426132

  本公告由抚顺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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